- 加強保障民眾權益、促進土地利用 內政部修正地籍清理條例
依現行地籍清理條例規定,這些存有地籍問題的土地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進行清查公告及受理權利人申請重新登記,其中神明會、日據時期會社組合、登記名義人姓名住址記載不全不符,及權利主體不明等4類權屬不明的土地,如超過1年公告期限無人申請登記時,將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標售,經2次標售不成將囑託登記為國有,權利人可按其標售底價領取價金。
內政部指出,因現行規定辦理標售的次數最多為2次,且第2次標售底價的減價幅度不得超過10%,以致於部分有特殊情形土地如被占用、畸零土地等,雖經減價標售,但因底價仍高於其土地價值,致未能標出。為因應實際需要,這次修法將增加標售次數為最多3次,將有助於長久以來權屬不明的土地能夠順利完成標售,並為有效之利用。
此外,現行條例規定標售不成而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權利人僅得申請按最後一次標售底價領取價金,但實務上仍有部分權利人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土地,以維護其既有土地權利。經考量地籍清理目的主要在釐清地籍及保障權利人權益,所以在這次修法時,配合修正以發還權利人土地為原則,如該土地有不能發還之情形時,例如已經被出售或處分等,才會以發給土地價金方式辦理。
內政部進一步表示,這次修法也一併檢討及鬆綁相關清理規定,例如目前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如有發生變動,依條例應取得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始能申請更正;但如僅因會員或信徒繼承而發生變動,尚不影響其他現會員或信徒之權益,故本次修正為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之同意,以資便民。
另針對目前仍以神衹、未登記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的土地,如已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能提出同一主體的證明文件者,不論該土地是否目前仍為其使用中,均可向民政機關申報核發證明書後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。
內政部表示,自2008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,已協助民眾解決光復初期所遺留之神明會等15類地籍問題,截至2019年1月全國已完成11萬餘筆土地清理,總值約748億元,成效斐然。本次「地籍清理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修法通過後可更保障民眾財產權益,也提醒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的近6萬筆土地的權利人,儘速向縣市政府申辦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